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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黄冰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958号
案件名称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黄冰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黄冰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958号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工业区(九都镇新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633713589。

法定代表人:陈洪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柳佳,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冰南,男,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冰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冰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冰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忠俊 审判员  王柳玲 审判员  鲍冬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洪永康 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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