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052号原告:芜湖商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中心D园402。
法定代表人:吴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昌,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金言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辽宁爱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光信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史凤阳,董事长。
被告:北京佳美泰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3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宝山,董事长。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林,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北京王景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芜湖商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环公司)与被告辽宁爱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佳美泰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
商环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商环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商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芜湖商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