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899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桂,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青青,女,199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刘青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刘青青拟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庄巧毅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