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24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渑池绿源乐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峽市渑池县会盟东路洒厂对面06号(河南省渑池县会盟路与韶山大道交叉口东南角,门头:绿源乐购澧泉店)法定代表人:张军华。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渑池绿源乐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4月7日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