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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音红杉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杨玉德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66号
案件名称北京国音红杉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杨玉德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国音红杉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杨玉德;山东顺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73民初66号原告:北京国音红杉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5号楼17层1707。

法定代表人:吴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顺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4-3办公楼-22层西北区。

法定代表人:杨玉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杨玉德,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宝园,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毅,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国音红杉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国音公司)与被告山东顺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顺势公司)、被告杨玉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国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马丽,被告顺势公司、被告杨玉德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宝园、韩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认定顺势公司运营“顺势(单词王)智能学习系统”的行为构成对国音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顺势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名为“顺势(单词王)智能学习系统”的侵权软件;

2、判令顺势公司和杨玉德在顺势公司官网(www.shunshiedu.com)首页和微信公众号“顺势智能英语教育”(微信号:shunshiedu)显著位置发布道歉信公开赔礼道歉,置顶时间不少于30天,消除侵权负面影响;

3、判令顺势公司和杨玉德连带赔偿国音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以及国音公司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40万元;

4、判令顺势公司和杨玉德共同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国音公司是致力于智能化教育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专注于为中小学生提供英语听说读写译专项训练的智能英语课程开发机构,截止2017年7月底,已在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建立了560个网络课程学习中心。

国音公司于2014年独立研发完成“红杉树智能英语学习系统”(简称红杉树学习系统),该系统软件由红杉单词王、红杉单词记忆系统、红杉单词默写系统、红杉单词听写系统、红杉单词翻译系统、红杉单词听力系统等六大子系统组成。

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向国音公司颁发了红杉树学习系统六大子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016年,国音公司成功申报了《ECC智能英语课堂的研究与应用》课题,被列为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基础教育专业委员会“十三五”规划全国重点科研课题。

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杨玉德以其朋友杜坤的名义与国音公司签订“授权经营合同书”,取得国音公司授权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范围内开展英语教育培训活动(杨玉德担任所加盟校区校长)。

该合同书约定,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被授权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授权方的商标、专利及相关标识,不得继续从事与授权方及红杉树项目有关的任何网络活动和实体活动。

授权合同书于2015年6月30日履行届满后,被授权方未续约。

杨玉德于2014年6月12日发起设立了顺势公司,持有该公司55%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国音公司发现,顺势公司使用和对外销售的“顺势单词王英语学习软件”(简称顺势英语软件)完全复制抄袭了国音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红杉树学习系统及独立开发建设的数据库内容,并复制抄袭国音公司自行录制的“外教真人发音”,顺势公司对外宣称,顺势英语软件由其独立研发完成,其与杨玉德的行为侵犯了国音公司对红杉树学习系统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国音公司同时发现,顺势公司官网(域名:www.×××.com)和产品网站(域名:www.ss-english.com)的内容和网页风格故意仿冒国音公司网站,未经国音公司授权大量使用国音公司网站内容,顺势公司培训校区的装潢故意仿冒国音公司培训校区的装潢,且顺势公司恶意以国音公司标识申请商标注册(已被国家商标局驳回),顺势公司和杨玉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杨玉德利用加盟国音公司两年期间知悉国音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内容及国音公司其他商业信息,设立顺势公司肆意复制抄袭红杉树学习系统及数据库内容,同时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混淆顺势英语软件和红杉树学习系统,故意以低于国音公司特许经营收费标准的价格进行特许经营活动,抢占国音公司市场份额,获取巨额侵权收益,侵权影响大,性质恶劣,截止国音公司起诉之日,顺势公司已发展加盟百余家,成立分校百余所。

综上所述,国音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国音公司的合法权益。

顺势公司和杨玉德共同辩称:一、顺势公司的顺势英语软件系自主研发,均已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顺势英语软件和红杉树学习系统的开发语言、源代码、内容逻辑均不相同,版面设计、内含功能也不同,二者本质不同,顺势公司和杨玉德不存在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国音公司称顺势公司抄袭其数据库结构及内容与事实不符,且数据库结构和内容不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范畴。

三、顺势公司和国音公司具有竞争关系,但是顺势公司一直稳步发展,并非构成不正当竞争。

杨玉德不是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顺势公司并没有模仿国音公司校区装潢等,也未抄袭国音公司公众号内容。

综上所述,国音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国音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1、“红杉智学记忆引擎平台单词王系统”、“红杉智学记忆引擎平台智能例句听力系统”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开发完成日期均为2014年;

证据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证据3、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该组证据以证明国音公司享有红杉树学习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以及国音公司为国家及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组:证据4,国音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北京教育咨询分公司(甲方)与杜坤(乙方)于2013年7月1日签订的《授权经营合同书》,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二路街“单校级合作伙伴”,乙方向甲方缴纳授权经营费和品牌使用管理费等费用,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与红杉树项目运营相关的培训服务、分校经销模式、红杉树课程体系的技术服务和指导等,合同有效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国音公司(甲方)与杜坤(乙方)于2015年1月22日签订的《红杉树智能英语教育机构区/县级学习中心授权经营合同书》,合同有效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证据5、杨玉德加盟国音公司期间的相关活动照片及资料;

该组证据以证明杨玉德以其朋友杜坤的名义与国音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实际履行合同参与经营的为杨玉德(杨玉德为其所加盟分校的校长),以及杨玉德完全可以获取国音公司软件的信息和其他商业信息。

第三组:证据6、录制真人发音合同,以证明国音公司的红杉树学习系统软件中的真人发音为其付费自行录制,依法享有录制内容的著作权。

第四组:证据7、登录红杉树学习系统进行学习的操作录屏光盘;

证据8、(2017)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2379号公证书(简称第12379号公证书),系对购买“顺势单词王学习系统”账号的公证;

证据9、(2017)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2381号公证书,系对购买的“顺势单词王学习系统”软件中初中部分学习内容的公证;

证据10、(2017)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2382号公证书,系对购买的“顺势单词王学习系统”软件中小学部分学习内容的公证;

证据11、(2017)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2383号公证书,系对购买的“顺势单词王学习系统”软件中高中部分学习内容的公证;

证据12、国音公司整理的说明文件,包括(1)红杉树学习系统和顺势英语软件有关“智能记忆”、“智能听写”、“智能默写”等学习模块功能的系统界面比对说明;

(2)红杉树学习系统和顺势英语软件有关数据库内容比对的说明,系按保全证据时的逻辑顺序抽取“初中-高中-小学”部分“例句翻译、例句听力、智能记忆、智能口语、智能语音”界面的数据内容进行比对,显示所使用的例句、单词在内容、排列顺序上基本一致,同时顺势英语软件中存在的10处错误亦与红杉树学习系统一致。

该组证据以证明顺势公司的“顺势单词王学习系统”与国音公司的红杉树学习系统软件完全一致,国音公司软件中的错误被顺势公司、杨玉德原封不动抄袭,且真人发音完全复制抄袭自国音公司的系统。

第五组:证据13、顺势智能英语教育招商手册1.0版,其中载明“记忆引擎技术”概念、实现“人脑学习、电脑管理”、“永久记忆痕迹”曲线图、记忆引擎原理图、产品特点包括“记忆扫描、遗忘聚焦、立体测评”等、“做中国教育的补缺者和引领者”等宣传介绍;

证据14、红杉树智能英语招商手册,其中载明“记忆引擎技术”概念、实现“人脑学习、计算机管理”、“永久记忆痕迹”曲线图、学习引擎原理示意图、“记忆扫描、遗忘聚焦、立体测评”、“甘做中国英语教育行业‘补缺者’”等特点的宣传介绍;

该组证据以证明顺势公司的软件操作及特性简介内容与国音公司的基本一致,两个系统构成实质性相似,顺势公司招商手册大量使用国音公司手册内容,模仿国音公司的宣传口号“补缺者”,故意混淆,违背诚信。

第六组:证据15、国音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

证据16、顺势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

证据17、顺势公司恶意抢注国音公司长期使用的标识的文件,其中商标注册证显示,第12726631号“红杉树智能英语”商标的注册日期为2015年9月7日,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1类“教育;

培训;

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注册人为国音公司,而商标注册信息网页打印件显示顺势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在第41类“学校(教育);

培训;

教学”等服务和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红杉树智能英语教育及图”商标,于2016年10月11日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红杉树智能英语教育及图”商标;

证据18、(2017)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2380号公证书,系对顺势公司微信公众号涉案行为的公证,显示其公众号载明了顺势单词王课程有关“记忆引擎技术”概念、实现“人脑学习、电脑管理”、“永久记忆痕迹”曲线图、记忆引擎原理图、“记忆扫描、遗忘聚焦、立体测评”等、“做中国教育行业的补缺者和引领者”等特色的宣传介绍和用语;

该组证据以证明国音公司和顺势公司形成竞争关系,杨玉德担任顺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顺势公司恶意使用国音公司名称和标识,试图抢注“红杉树”商标,大量使用国音公司手册内容,模仿国音公司的宣传口号“补缺者”,且顺势公司校区使用与国音公司近似的装潢,对公众造成混淆。

第七组:证据19、国音公司与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

证据20、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向国音公司开具的律师费发票,显示金额20万元;

证据21、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向国音公司开具的公证费发票2张,分别显示金额62150元和9500元;

证据22、购买顺势公司的“顺势英语软件”学习账号收据3张,共计8940元;

证据23、第12379号公证书,显示通过委托代理人手机登录支付宝账户,支付3980元购买并当场开通“顺势单词王学习系统”账号,其中“顺势智能英语教育”QQ在线客服回复收取费用的支付宝账户全名为“杜坤”。

该组证据以证明国音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支出。

第八组:证据24、红杉树智能英语产品培训资料,以证明国音公司向加盟商提供的资料内容使顺势公司、杨玉德完全有可能获取国音公司的数据库、核心技术和商业经营模式。

第九组:证据25、(202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0084号公证书(简称第10084号公证书);

证据26、第10084号公证书发票,显示金额5000元;

以证明国音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软件程序源代码与提交源代码的同一性,以及相关维权支出。

第十组:证据27、国音公司线下校区装潢照片;

以证明顺势公司校区使用与国音公司校区近似的装潢,对公众造成混淆。

针对国音公司所提交的证据,顺势公司表示不认可证据4、证据5、证据6和证据14的真实性,认可证据13、证据15的真实性,认可国音公司所提交的公证书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国音公司提交的第七组关于维权合理支出的证据。

顺势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1、国音红杉树原系统截屏文件,以证明2015年6月之前红杉树首页名字都为“爱你”口头,后将系统模块名称均变更为“智能”开头;

证据2、国音公司的“红杉树单词王”系统截屏文件,以证明该软件多处复制、抄袭“顺势单词王学习系统”;

证据3、国音公司与顺势公司学习系统比对表,以证明国音公司模仿顺势公司学习系统的部分;

证据4、(2017)济泉证经字第37567号公证书,以证明国音公司“红杉树学习系统”学习模仿顺势公司系统。

第二组:证据5、“顺势智能单词平台”等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证明自2014年6月,顺势公司就已经开始研发完成相关教学系统软件,并致力于自主研发。

第三组:证据6、人教社新目标(2012)七年级下,以证明软件中的单词顺序系按照课本顺序而形成;

证据7、顺势教育学习系统小学部分;

证据8、顺势教育学习系统初中部分;

证据9、顺势教育学习系统高中部分;

该组证据以证明顺势教育学习系统系自主研发,与国音公司主张权利的软件无任何相同之处。

第四组:证据10、《软件项目开发合同书》,以证明顺势公司委托专业技术公司研发软件系统;

证据11、技术人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以证明顺势公司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对软件进行开发并享有自主权。

第五组:证据12、顺势公司工商信息,以证明顺势公司原名“济南智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变更名称。

针对顺势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国音公司表示不认可证据3和证据11,不认可证据4、证据5、证据7、证据8、证据9的证明目的,认可证据12的证明目的。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固定和确认国音公司主张权利的“红杉树学习系统”软件和被控侵权的“顺势英语软件”的源程序和源代码所使用的编程语言、开发模板等信息,国音公司对“红杉树学习系统”(最后更新修改时间为2017年7月8日)的软件进行了固定保存和公证保全,并提交了第10084号公证书,顺势公司亦对“顺势英语软件”(最后修改更新时间为2017年7月)进行了固定保存和公证保全,并提交了(2020)鲁济南泉城证经字第38348号公证书(简称第38348号公证书)。

2020年11月20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对上述两份公证书保全封存的软件源程序和源代码进行当庭开示勘验,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如下事实:国音公司的“红杉树学习系统”的开发采用“Java+HTML.Web”模板和语言,顺势公司的“顺势英语软件”的开发采用“C#+ASP.NET”模板和语言。

在本院组织的谈话质证和开庭审理中,国音公司确认其提出的请求顺势公司赔偿200万元经济损失包括因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且该二项经济损失金额分别为150万元和50万元,并确认其数额均通过估算所得,同时主张其数据库的主要内容构成文字作品,其数据库如果应当区分于软件程序和文档,亦可依据国音公司诉请的“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由一并保护。

同时,顺势公司申请注册的相关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经营合同书、招商手册、工商注册信息、商标注册信息、法律服务合同、律师费和公证费发票、软件项目开发合同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关于顺势公司是否侵犯了国音公司对其“红杉树学习系统”软件享有的著作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八)计算机软件。

第五十九条规定: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源程序,是指未编译的按照一定的程序设计语言规范书写的文本文件,是一系列人类可读的计算机语言指令,一般也称源代码,即原始程序的代码。

目标程序为源程序经编译可直接被计算机运行的机器码集合。

源程序是目标程序的基础,也反映了作者对其计算机软件作品的具体表达,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如果双方软件的源程序或源代码实质性相同,即可直接认定软件实质性相同,故源程序或源代码的比对可以作为被控侵权软件是否侵权的最直接客观的依据。

但是如果双方的源程序各自采用不同的编写语言和开发模板进行编写研发,则其源程序或源代码将因编写语言的不同无法进行对比,一般情况下亦不存在实质性相似的可能性。

本案中,经过对国音公司和顺势公司的软件源代码的保全和勘验,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国音公司主张权利的“红杉树学习系统”的开发采用“Java+HTML.Web”模板和语言,被控侵权的顺势公司的“顺势英语软件”的开发采用“C#+ASP.NET”模板和语言,两款软件在开发时使用的是不同的开发环境,采用了两种不同的编程语言,从软件编程的实践和一般规律来看,基本不可能存在源代码层面上的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可能性,故国音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顺势英语软件”的源代码和文档与“红杉树学习系统”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

此外,数据库本身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虽然国音公司主张其“红杉树学习系统”数据库的主要内容构成文字作品,但从该软件展现的主要文字内容来看,其主要依据相关英语教学教材进行英语词汇、例句的编撰和翻译等,所形成的文字内容与英语词句的语义密不可分,但对于英语词汇或短式例句来说其文字描述和意思表达的方式十分有限,往往与“思想”混同,不能作为文字作品予以著作权法意义上保护。

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顺势公司侵犯了国音公司对其“红杉树学习系统”软件享有的著作权。

二、关于顺势公司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关于国音公司主张顺势公司的涉案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可具体进行如下分析和认定:其一,国音公司与顺势公司均为面向全国提供英语教育线上线下服务的培训机构,其主要商业模式均包括提供在线培训的智能英语学习网络课程,进而通过向注册并购买相关课程的用户收费盈利,二者属于同业范畴,提供的服务模式、面向的客户群体以及企业定位高度一致,存在经营中竞争争夺客户资源和相关交易机会的情形,故在提供教育培训和服务领域属于直接竞争的关系。

其二,有关国音公司所主张的数据库是否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的问题,国音公司的“红杉树学习系统”软件中有关“例句翻译、例句听力、智能记忆、智能口语、智能语音”等模块的数据内容并非简单机械地照搬相关教材教学资料,而是根据自身的服务特色和宣传的教学模式进行深度和独立的编撰及整合,对于用户和潜在的客户群体具有核心吸引力,国音公司亦为此投入了较大的人力、劳动和财力成本,其软件系统内的数据库内容可给国音公司直接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具有财产性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维护合法有序的社会竞争秩序,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因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行为所获得合法权益应受该法保护,而国音公司是“红杉树学习系统”软件中相关数据的创建者和实际运营方,对该数据库享有竞争性的财产权益。

其三,从国音公司提交的数据库内容比对、招商手册等证据可以看出,顺势公司的“顺势英语软件”所体现的课程学习界面各模块内容与国音公司的“红杉树学习系统”高度近似,错误信息亦基本相同,其招商手册和微信公众号的宣传用语和特色介绍等亦与国音公司的招商手册存在大量实质性相似之处,根据杜坤与国音公司曾经签订授权经营合同,其作为“顺势英语软件”课程购买的直接收款方,以及杨玉德本人线下参与国音公司活动照片及资料等可推定,国音公司具有接触和获取上述具有竞争性优势信息和数据的机会,从而不正当地摹仿抄袭了“红杉树学习系统”软件的数据库内容,在宣传推广上使用与国音公司招商手册实质性相似的概念定义和特点介绍,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或产生替代性竞争优势,且不能证明此类内容具有合理来源,其上述涉案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四,国音公司所主张的顺势公司恶意抢注“红杉树智能英语”系列商标已被相关部门驳回申请注册,其有关商标的注册使用权益已得到保护,不适宜在本案中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和规制。

国音公司虽然提出顺势公司线下使用与其相近似的装潢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装潢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该项主张亦不能成立。

但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顺势公司无正当理由抢先注册“红杉树智能英语”、使用高度近似的装潢的行为可以佐证其主观上持续存在“搭便车”、攀附国音公司“红杉树”英语教学服务品牌的恶意。

结合前述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属于原则性条款,在具体适用中,对于虽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列举,但确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亦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调整,故顺势公司攫取和使用国音公司享有合法权益的“红杉树学习系统”数据库内容以及使用具有实质性相似内容的招商手册进行经营宣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为顺势公司,国音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杨玉德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其有关杨玉德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

三、关于顺势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关于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考虑到顺势公司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犯程度和范围较广,均为面向全国公众所进行的营销宣传活动,故国音公司要求顺势公司在其公司官网和微信公众号显著位置发布道歉信进行公开赔礼道歉,且置顶时间不少于30天的诉讼请求合理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国音公司提出的要求顺势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因国音公司有关顺势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其就著作权侵权事由所提出的经济损失赔偿的主张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国音公司因顺势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顺势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顺势公司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范围、顺势公司的主观恶意,以及给国音公司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依法酌情判定经济损失赔偿额为50万元。

对于国音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和公证费等合理开支部分,国音公司主张的数额明显过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将基于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结合其诉讼请求部分成立的认定结果以及所提交的发票、服务合同等证据予以酌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一)、(二)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顺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顺势(单词王)智能学习系统”软件中使用与“红杉树智能英语学习系统”软件相同的数据库内容,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北京国音红杉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招商手册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内容进行宣传推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山东顺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官网(www.shunshiedu.com)首页和微信公众号“顺势智能英语教育”(微信号:shunshiedu)显著位置发布道歉信公开赔礼道歉,置顶时间不少于30天,以消除因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刊登声明本院将刊登本判决相关内容,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山东顺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国音红杉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经济损失50万元;

四、被告山东顺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国音红杉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理开支费用142285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国音红杉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原告北京国音红杉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490元(已交纳),被告山东顺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5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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