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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2594号
案件名称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25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汾江北路64号。

法定代表人:吴圣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孟祥波,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再审申请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照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孟祥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1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照明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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