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25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汾江北路64号。
法定代表人:吴圣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孟祥波,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再审申请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照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孟祥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1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照明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