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4民初1226号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K96室。
法定代表人:朱剑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珠,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辉,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福叶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清塘下村古青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叶其仓。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璐,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英英,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福叶厨具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永康市福叶厨具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永康市福叶厨具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预缴1150元),由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