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825号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菁华路。
法定代表人:张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娇,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都区新繁镇轩橙百货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经营者:张晓旋。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涛,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都区新繁镇轩橙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新都区新繁镇轩橙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