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ALT学校公益法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14075号
案件名称ALT学校公益法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ALT学校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40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LT学校公益法人(ALTSCHOOL,PBC)。

法定代表人:吉尼薇薇·沃奇特尔(GenevieveWachtell),首席运营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倩倩,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晓南,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红,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ALT学校公益法人(以下简称ALT学校)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32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LT学校申请再审称,一、诉争商标“ALTSCHOOL”作为一个整体发挥显著识别功能,而非“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ALT”。

其本身字形、发音一体化,相关公众会一体化识读。

诉争商标也是其商号,其在中国境内具有很高知名度,相关公众不会分割两部分认识和记忆。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近似,二者差异巨大,外观或外形不同,读音不同。

引证商标三的中文部分是“艺投亿购”,图形与文字合并使用,原审判决将图形中的字母“ALT”作为显著识别部分不当。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第16类商品上共存,且引证商标三申请注册在后,按照审查一致性原则及对其合理信赖利益的保护,诉争商标应核准注册。

三、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近似,构成元素上可区分,整体外观差异显著,读音、含义不同。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请求依法再审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称,同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诉争商标是否存在不予核准注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原审诉讼中,ALT学校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复审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不持异议。

诉争商标由英文“ALTSCHOOL”构成,该英文本身并无固定含义,其中“SCHOOL”的中文含义为“学校、教育”,诉争商标易被相关公众拆分为“ALT”与“SCHOOL”两个组成部分识读。

诉争商标用于其他复审服务上,“SCHOOL”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提供服务的场所或服务的特点,显著性较弱,因此,原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ALT”并无不妥。

引证商标二由中文“艾丽特”与英文“ALT”构成,英文“ALT”与中文“艾丽特”的拼音首字母组合一致,形成对应关系。

引证商标三由中文“艺投亿购”及图构成,图形部分由形似英文字母“alt”的浅色线条图形及深色矩形背景构成;

字母“alt”与底部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对比,且所占比例较大,因此,原审判决认定该部分为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并无不当。

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ALT”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读音上相同,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在读音和文字构成上相同,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服务来源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ALT学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其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因此,原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

ALT学校的相关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核准注册情况与本案并无必然联系,不能成为本案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故ALT学校相关申请再审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ALT学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LT学校公益法人的再审申请。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