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516号 原告:徐州金钥匙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美的翰城商业综合楼号楼1-121。
法定代表人:张茗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宏儒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吴店镇刘寨十里铺村公交站牌对面。
法定代表人:李成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徐州金钥匙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菏泽宏儒仪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12月28日,原告徐州金钥匙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当日,徐州金钥匙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菏泽宏儒仪器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徐州金钥匙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金钥匙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金钥匙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徐州金钥匙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