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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某百货店、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1民初2781号
案件名称某公司与某百货店、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某公司;某百货店;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2781号原告: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楠,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百货店,经营场所哈尔滨市。

经营者:吴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百货店、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某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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