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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10刑初423号
案件名称王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利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10刑初423号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利,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18日我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一部刑诉[2020]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利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河北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稻公司)系“稻香村“稻香”牌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

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包括:咖啡;

茶;

糖;

甜食(糖果);

蜂蜜;

馅饼(点心)等。

2019年6月份,被告人王利、于昊(已判决)、李士慧(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商议在保定地区销售河稻公司专版月饼。

王利为保定地区总代理商负责推销。

2019年7月19日李士慧通过手机将河稻公司授权保定众人商贸有限公司为销售商的电子版授权书发送给王利。

7月20日,于昊指使郑海涛(已判决)将电子版授权书中的被授权人改为王利,通过微信发送给王利。

王利两次给李士慧打入12万元产品预付款。

8月21日,于昊指使郑海涛把福建四海食品厂的电子版月饼检验检测报告改成河稻公司生产的系列“稻香村”月饼检测报告,发送给王利用于推销假冒稻香村月饼。

2019年9月1日石家庄市邮政局职工鲁某从定州市王宇经营的鑫宇超市采购稻香村“团圆礼”5100盒,王宇与王利签订《采购合同》,王利以每盒26元价格销售给王宇假冒稻香村团圆礼月饼5100盒,9月7日下午在定州南关邮局交货时被查获。

至案发,王利已销售的假冒稻香村月饼价值72490元,被查获的5100盒月饼销售额为132600元,王利的非法经营数额为20509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利明知是假冒稻香村的月饼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担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利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利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河北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稻公司)系“稻香村“稻香”牌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

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包括:咖啡;

茶;

糖;

甜食(糖果);

蜂蜜;

馅饼(点心)等。

2019年6月份,被告人王利、于昊(已判决)、李士慧(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商议在保定地区销售河稻公司专版月饼。

王利为保定地区总代理商负责推销。

2019年7月19日李士慧通过手机将河稻公司授权保定众人商贸有限公司为销售商的电子版授权书发送给王利。

7月20日,于昊指使郑海涛(已判决)将电子版授权书中的被授权人改为王利,通过微信发送给王利。

王利两次给李士慧打入12万元产品预付款。

8月21日,于昊指使郑海涛把福建四海食品厂的电子版月饼检验检测报告改成河稻公司生产的系列“稻香村”月饼检测报告,发送给王利用于推销假冒稻香村月饼。

2019年9月1日石家庄市邮政局职工鲁某从定州市王宇经营的鑫宇超市采购稻香村“团圆礼”5100盒,王宇与王利签订《采购合同》,王利以每盒26元价格销售给王宇假冒稻香村团圆礼月饼5100盒,9月7日下午在定州南关邮局交货时被查获。

至案发,王利已销售的假冒稻香村月饼价值72490元,被查获的5100盒月饼销售额为132600元,王利的非法经营数额为2050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证人鲁某、徐某证言;

2、同案犯于昊、李士慧、郑海涛、黄晓影、王宇、刘莹供述;

3、被告人王利供述;

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

5、王宇提供的采购合同、微信转账记录、检验检测报告;

6、王利提供的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

7、办案说明;

8、被告人王利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系投案自首)、户籍信息、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利明知是假冒稻香村的月饼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王利系投案自首,被告人王利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罚金已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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