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6118号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2946号。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区玲珑糖业经营部,经营场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成白路88号成都华丰食品城503栋4号。
经营者:张翠玲,女,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亚丽,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尧钰,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区玲珑糖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