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373号 原告:余庆峰,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明,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棱行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东苑工业区(义乌市悦发工艺品有限公司内3楼)(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陈定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思闻,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庆峰诉被告浙江棱行工艺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庆峰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余庆峰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庆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庆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庆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