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518号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哲琼,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江,男,1989年7月7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