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4611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
法定代表人:康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紫玲,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净逸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村双和工业园二路11号(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B。
法定代表人:文治。
被告:贵港市永盛百汇商贸有限公司广百汇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省贵港市金港大道世纪经典住宅小区2单元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P。
法定代表人:邱德武。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净逸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贵港市永盛百汇商贸有限公司广百汇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州净逸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净逸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贵港市永盛百汇商贸有限公司广百汇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