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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川麻婆餐饮有限公司与大同隽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2民初153号
案件名称成都川麻婆餐饮有限公司与大同隽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川麻婆餐饮有限公司;大同隽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晋02民初153号原告:成都川麻婆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某,山西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隽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成都川麻婆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隽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成都川麻婆餐饮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某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大同隽泰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川麻婆餐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将涉案域名smbky.dtjtkjc.cn中涉及以原告专有的“川麻婆”品牌商标非法设置为关键词、标题的网络推广内容做下线处理并断开相关网站链接;2.依法判令被告在《中国经营报》上对其涉案恶意侵权行为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且该内容须经法院审核;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理维权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等共计2万元整;5.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川麻婆的创始人是孟某先生,其一生立命餐饮行业,立志成为中国火锅涮肚行业的领军者。

川麻婆公司总部在成都,分公司设在河南省商丘市××县,目前全国加盟门店分布在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南、河北、山东、北京、天津、云南、湖南、安徽、浙江、江苏、海南、柬埔寨、美国等多个省份和国家,已突破500家加盟连锁餐厅,其中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已全覆盖。

川麻婆主要以经营川味涮肚为主,采用泥锅涮肚为核心爆品。

坚守使用好食材,“一次性”底料为原则,以及亲民的价格、独特的配方,自由的表现形式,川式风格的就餐环境,深得喜欢热辣美食的年轻人青睐,具有良好的社会口碑和强有力的品牌影响力。

原告已取得第30、35、43等类别的“川麻婆”商标的专用权。

近日,原告发现被告在UC浏览器等搜索引擎上将原告享有专用权的“川麻婆”注册商标的文字内容设置为搜索首页中商业推广的关键词,并在搜索链接的标题部分及标题下面的网络推广内容中使用“川麻婆”的名称,让公众误以为其就是原告招商推广的官方网站及渠道,但点击上述内容后出现的却为被告推广的与原告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同类品牌产品“签杯族网红串串杯”。

经查,被告网站涉案的网站自2019年6月23日成立,至今已成立1年,而众所周知搜索引擎上每天的搜索量巨大,被告作为专业的公司通过上述恶意竞争的方式抢了原告方品牌大量的流量,被告通过此等恶意竞争的方式攫取了巨大的商业利益。

经查,ICP备案号系“晋I**备19011336号-5”,备案主体系被告。

综上,原告经营一个品牌不易,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将原告持有商标设置为商业付费推广中的标题或关键词,且出现在相关搜索引擎首页及原告的官方网站之上,必将使公众产生混淆,使原告丧失潜在的交易机会,明显、恶意的侵犯原告商标权,而被告的侵权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大同隽泰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为证明主张,原告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被告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欲证明被告主体明确,系本案适格被告;

证据二、第26049129号商标的商标注册证、第23561316号商标的商标独占许可授权委托书,欲证明被告侵权的商标“川麻婆”系原告合法独占使用的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证据三、“川麻婆”品牌部分门店照片及门店地图搜索结果,欲证明原告在全国开设了多家门店的事实,且该品牌在行业内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证据四、公证书及发票,欲证明被告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川麻婆”商标及文字恶意用于涉案网站作为关键词和标题进行商业推广,恶意引流,且涉案的域名ICP备案系被告,涉案网站自2019年06月23日设立,至今已成立1年多,侵权时间长,恶意明显,原告为维权支付了合理维权费用金额;

证据五、被告公司的介绍及其他运营网站介绍,欲证明被告系大规模的专业从事商业推广的公司,其主观恶意明显。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成都川麻婆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10日,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物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内资电影制片等。

第26049129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系孟某,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43类,包括饭店、旅馆预定、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等,商标有效期为2018年8月14日至2028年8月13日。

成都川麻婆餐饮有限公司与孟某于2019年5月10日签订了商标独占许可授权委托书,孟某授予原告第23561316号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43类,期限是自授权期至上述商标无效时止。

2020年7月24日原告的代理人檀建炜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林安静于2020年7月29日登陆“公证云”平台系统管理后台,调取相关文件,经同步校验、加密后提交公证处保管,保全证据显示:在UC浏览器搜索栏输入“川麻婆加盟费多少钱”,点击页面域名网址为“smbky.dtjtkjc.cn”的链接并对跳转后的页面进行浏览,页面显示“网红串串杯签杯族”。

返回上一页,并对上述复制的网址链接进行查询,在UC浏览器中搜索“域名查询”并进入页面名称为“域名Whois查询-站长工具”网页,对上述复制网址链接进行查询,“dtjtkjc.cn”联系人为大同隽泰科技有限公司。

大同隽泰科技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13日,经营范围为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等。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第26049129号、第23561316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许可使用权,故对其起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成都川麻婆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成都川麻婆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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