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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乐民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802民初12186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乐民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乐民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802民初12186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美婷,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乐民百货店,经营地址:清远市清新区×××××××××××××××01/02卡(室内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

经营者:曾祥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乐民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275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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