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7216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永业便利店(个体户经营者:潘国辉,男,199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云山路宾馆新村壹号东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D31W43X。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永业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