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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1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海安县吉安劳动防护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612民初2441号
案件名称2441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海安县吉安劳动防护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海安县吉安劳动防护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2441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童,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县吉安劳动防护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海安市资丰市场西区2排14-16号。

经营者:谭学云。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安县吉安劳动防护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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