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48903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涛,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东洪,男,汉族,1991年11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东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