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5民初2409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职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锦琪,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米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180号1901房自编之四。
法定代表人:乔少威。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米果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受理。
原告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