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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三木希色服饰有限公司与段水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民初3550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三木希色服饰有限公司与段水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三木希色服饰有限公司;段水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4民初35504号原告:深圳市三木希色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路街道紫竹六路教育科技大厦塔楼19层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5062786。

法定代表人:魏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芬芬,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水琴,女,住江西省都昌县。

原告深圳市三木希色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水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姗姗独任审判,于202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芬芬、被告段水琴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希色”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销售侵犯涉案商标的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魏勇分别于2009年6月21日、2015年6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第5095806号)、“”商标(第14508998号)和“”商标(第14508999号)。

以上商标均核定使用第25类商品:服装、鞋、袜、手套(服装)、披肩、服装带(衣服)、帽、童装、裤子。

“”商标(第5095806号)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后申请了展期,专用权有效期限展期至2029年6月20日。

“”商标(第14508998号)和“”商标(第14508999号)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6月21日至2025年6月20日。

魏勇出具《授权书》,将以上三个商标授权给原告使用,并授权原告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调查取证、与侵权人进行沟通和交涉、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及其他一切合法途径以维护商标的合法权益,维权的成功收益归原告所有。

原告是一家集服装设计、生产制造、销售管理于一体的专业化时装品牌公司,自2006年起经营希色品牌,已近15年之久,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原告以希色品牌为公司的形象品牌,通过自主经营和招商加盟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的实体店铺销售希色服饰,现已有500余家希色实体店铺。

原告发现被告段水琴在淘宝开设的“d[s278636323]”网店中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服饰。

原告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在店铺买下了一件“MYSCIS希色国内代购2018秋冬款花色圆领长袖连衣裙83L3044-2299,165/88A,橙红色”的衣服,价格699元。

2019年11月25日,深圳公证处对该交易行为以及收货的实物进行了公证和封存,同时对被告经营的网店进行了证据保全。

公证书编号为:(2019)深证字第159934、159936号,发生公证费用1790元。

根据保全的证据可以看出:1.公证网页显示的商品为16个,均为希色品牌的服饰;

2.店铺展示的商品均为希色品牌服饰,其款式、货号、名称均与原告的商品一致;

3.店铺展示的商品下方均突出使用了原告商标“希色”“希色MYSCISSORS”或“MYSCIS希色”的标识字样;

4.根据公证材料显示的被告的销售记录,被告的总销量为2971元;

5.被告销售以及展示的商品价格低于订货价格,其商品的质量、布料、颜色、做工与原告生产的产品均相差甚远,推定为假冒原告的商品。

被告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权。

另补充:本案被告与另案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告相识,其发货地址、发货包装均一致,且其地址与另10个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告的地址均位于江西省都昌县三汊港镇,可见其为团伙作案,主观恶性极大,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原告因维权产生了公证费1790元,网购产品费用699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7489元。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本院。

被告段水琴答辩称,涉案店铺已经关闭,被控侵权商品已经停止销售了。

经审理查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案外人魏勇注册了第1450899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中的服装、围巾、服装带(衣服)等,有效期限自2015年6月21日至2025年6月20日。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案外人魏勇注册了第1450899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中的服装等,有效期限自2015年6月21日至2025年6月20日。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案外人魏勇注册了第509580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等,有效期限自2009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经续展后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6月20日。

案外人魏勇分别于2015年12月14日、2018年6月1日出具《授权书》,将上述三个商标授权原告使用,并授权原告在全国范围内对上述商标任何侵权行为有权或委托律师事务所调查取证;

与侵权人进行沟通和交涉;

向行政机关举报、投诉;

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及其他一切合法途径以维护商标的合法权益,维权成功的收益归原告享有。

2019年11月2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向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陪同下,魏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某快递柜处取得圆通速递包裹一个,快递单号为YT423XXXXXXXXXX。

随后,三人回到公证处,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魏某某打开包裹,使用手机对包裹的相关信息进行拍照,再由公证员将上述包裹重新封存,并交于魏某某保管。

同日,魏某某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一、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s://www.taobao.com/,进入相应页面,并使用账号及密码进行登录。

二、依次点击“我的淘宝”“已买到的宝贝”“待收货”,进入相应页面,查看编号为7238XXXXXXXXXXXXXX,商品名称为“MYSCIS希色国内代购2018秋冬款花色圆领长袖连衣裙83L3044-2299的订单,并点击“确认收货”,完成交易,显示该订单物流信息为:圆通速递,运单号YT423XXXXXXXXXX。

三、点击上述订单商品的“店铺首页”,进入相应页面,显示店铺名称为“d[s278636323]”,掌柜:三少6789。

浏览店铺的商品展示页面,显示商品名称中含有“希色”“MYSCIS希色”“MYSCISSORS”“希色MYSCISSORS”字样。

2019年11月25日,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了(2019)深证字第159934号、159936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过程属实。

原告提交了淘宝网披露店铺实名认证信息的短信,以证明公证购买的店铺经营者为被告。

该短信中载明:ID“三少6789”的真实姓名为段水琴,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

当庭对(2019)深证字第159934号公证书所附实物予以拆封,该封存物上贴有圆通快递单一份,单号为YT423XXXXXXXXXX,封存物内有女式连衣裙一件。

该衣服领口位置的标签上印有“MYSCISSORS”“希色”标识,连衣裙内里侧面的标签上印有“MYSCISSORS”“希色”标识,并印有“深圳市三木希色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制”“www.szxise.com”字样。

庭审中,被告确认公证书所载明的淘宝网店系由其经营,被控侵权商品系由其销售。

原告确认被控侵权商品已经下架,并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调取了ID“三少6789”的淘宝网店近三年的交易记录,其中,商品名称中涉及“希色”“MYSCIS希色”“MYSCISSORS”且交易成功的交易记录共125条,销售金额共计57351.61元。

另,原告为证明其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提交了其官方网站打印件及其全国实体店铺信息清单。

该网站的“关于我们”中载明,“MYSCISSORS(希色)”隶属于深圳市三木希色服饰有限公司,创建于2006年,是集服装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管理于一体的专业化时装品牌公司……目前,“MYSCISSORS(希色)”网点遍布国内各大中城市,店铺数量近200家。

该清单载明原告全国范围内共有530家实体店铺。

原告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和公证费发票,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了合理费用。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公证书及所附实物、短信、网页打印件、查询结果、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和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魏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第14508998号“”商标、第14508999号“”商标、第5095806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原告经魏勇授权,有权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并有权针对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为服装,与第14508998号“”商标、第14508999号“”商标、第509580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种商品。

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MYSCISSORS”“希色”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故被控侵权商品为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控侵权店铺由被告经营,被控侵权商品由被告销售。

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服装网店中使用了与原告第14508998号“”、第14508999号“”、第5095806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销售侵犯原告第14508998号“”、第14508999号“”、第509580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金额的问题,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或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

因被告未能提交合法来源的证据,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推定被控侵权网店中销售的商品名称中含有“希色”“MYSCIS希色”“MYSCISSORS”字样的商品均为假冒原告第14508998号“”、第14508999号“”、第5095806号“”注册商标的商品。

根据本院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调查取证的结果,被控侵权网店中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金额为57351.61元,因被告该销售行为实质性替代了原告正品的销售,且因被告所销售商品质量不高、销售价格相对较低等因素,必将损害原告希色品牌声誉,并扰乱原告正常营销体系。

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上述销售金额及被告的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关于原告主张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因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具有主观恶意,且无法证明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的获利或商标许可使用费,即无法确定赔偿基数,故依法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综上,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为制止侵权,对涉案侵权行为进行公证、聘请律师参加诉讼等,必然产生相应的开支。

其中,原告主张公证费1790元、律师费5000元、公证购买费699元,共计7489元,上述费用有委托代理合同、票据及公证书内容佐证,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段水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三木希色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

二、被告段水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三木希色服饰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7489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三木希色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1484元,原告负担18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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