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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与株洲市佳妮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211民初821号
案件名称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与株洲市佳妮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株洲市佳妮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821号 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C2栋208房。

法定代表人:谢沛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上诉、应诉、撤诉、申请再审,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变更、追加、撤销被告或第三人,代办诉讼费退费手续、领取法院退还的诉讼费及各种退费,代为收取侵权方的赔偿款,代为申请执行、执行和解、领取执行案款等。

被告:株洲市佳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567号金质颐园2栋1103室。

法定代表人:刘亚栋,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佳妮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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