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民终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安莎舞贝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学前东路789-6090。
法定代表人:考贝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曦,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泽舟,北京东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黎阳,北京东灵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无锡安莎舞贝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锡安莎舞贝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结为由,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无锡安莎舞贝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安莎舞贝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80元,减半收取4040元,由上诉人无锡安莎舞贝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