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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毛大碗菜湘味餐厅与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民终11815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南海毛大碗菜湘味餐厅与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毛大碗菜湘味餐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民终118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毛大碗菜湘味餐厅,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

经营者:万某,男,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

法定代表人:毛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涛,广东商达(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毛大碗菜湘味餐厅(以下简称毛大碗菜餐厅)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毛大碗菜餐厅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毛大碗菜餐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南海毛大碗菜湘味餐厅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毛大碗菜湘味餐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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