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664号原告:魏鹏,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钟惠,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伟,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白米村二十二组48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魏鹏与被告周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魏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魏鹏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