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566号原告:上海龙婴本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玲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晓,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琛,北京知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慕熙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邢志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妃,广东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龙婴本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慕熙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龙婴本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龙婴本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龙婴本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