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172号原告:卞晓燕,女,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远,上海卓之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海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娜仁,经理。
原告卞晓燕与被告珠海市海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卞晓燕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晓燕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卞晓燕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法官 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