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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与义乌鸿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689号
案件名称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与义乌鸿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义乌鸿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689号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晓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华。

被告:义乌鸿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曾苓。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鸿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钱 琼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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