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823号原告:苏州集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科技城学森路XXX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安纪平,专利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于婷。
被告:绿驰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曹季远。
原告苏州集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与被告绿驰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苏州集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集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集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法官 助理 钱 琼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