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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山湖集团有限公司与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韩代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知民初739号
案件名称广东山湖集团有限公司与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韩代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山湖集团有限公司;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韩代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739号原告:广东山湖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广东山湖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霍树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惠,广东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元路XXX号2#楼602单元。

法定代表人:ShengpoWu。

被告:浙江韩代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沈耀长。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运锋,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山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韩代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广东山湖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山湖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山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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