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765号原告:翁婕,女,199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
被告:车总成,男,1991年1月6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翁婕与被告车总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翁婕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婕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翁婕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法官 助理 钱 琼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