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民终5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周庄康驰塑料制品厂,经营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周庄镇长寿长啸路**。
经营者:邱新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霞,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审被告:苏州云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镇中**。
法定代表人:陈志虎,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阴市环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民营工业园小陆家基路**法定代表人:龚仁龙,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阴市周庄康驰塑料制品厂因与被上诉人李霞,原审被告苏州云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环亚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阴市周庄康驰塑料制品厂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在指定限期内仍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阴市周庄康驰塑料制品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