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61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志刚,系上海盛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王瑜,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东北日用杂品市场德平小商品批发部,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天坛一街16号(日用南区12区001号)。
经营者:金凤平。
系德平小商品批发部个体业主。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东北日用杂品市场德平小商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