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华区淘客吧网络工作室。
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玉双路88号附101号。
经营者:李昌勇,男,199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梅,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金胜,男,199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红军,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华区淘客吧网络工作室(以下简称淘客吧工作室)因与被上诉人林金胜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9)川01知民初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淘客吧工作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改判或发回重审,由林金胜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凭林金胜单方提供的软件源代码与发表时间来认定林金胜就是著作权人,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林金胜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软件源代码并未说明来源,其提供的QQLightSNS用户群的截图显示的文件名称可以由林金胜任意修改,也不足以说明案涉软件的首次发表时间就在2019年5月4日。
(二)淘客吧工作室仅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案涉计算机软件是网站用户(注册名称为“淘客吧”)自行上传,淘客吧工作室并不知晓且不存在任何过错,其并不是该案涉软件的著作权侵权人。
1.为本案案涉软件LightSNS1.5.204.1提供下载链接的帖子是网站用户(注册名称为“淘客吧”)发布的,其身份并非淘客吧网站的管理员;
2.管理员只是网站对用户群体的分类而已,其本身不履行任何网站管理职责也没有任何网站管理员权限;
3.“淘客吧”用户的注册信息上有该用户的邮箱、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其发布的现在仍然存在的帖子及回复等信息,也能证明其为网站用户且具有独立自主发帖、删帖、提供作品的权利,网站只是提供一个在线的存储空间,并不享有用户的作品所有权(三)淘客吧工作室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淘客吧”对案涉软件的侵权没有任何过错,且尽到了相应的审慎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淘客吧网站对于其每一个用户发布的每一篇帖子下面都附带免责申明;
2.本案的被上诉人在发现用户发布的作品可能侵害其权利的时候并没有第一时间向淘客吧工作室发出通知;
3.淘客吧工作室网站长期处于无人维护的状态。
(四)网站用户“淘客吧”提供的作品所得积分奖励直接归其个人所有,淘客吧工作室对其网站用户“淘客吧”发布的案涉软件未获得任何直接经济利益。
1.淘客吧网站本身是一个提供交流学习的平台,并不以经营赚取会员的金钱为目的;
2.网站用户“淘客吧”其发布的案涉软件的下载帖也是免费的;
3.根据林金胜向原审法院提供的《公证书》中27页显示:下载该案涉软件仅仅需要淘金币1枚,何来因该软件的下载享受到了经济利益;
4.根据淘客吧工作室在淘客吧网站绑定的支付宝账号(账号名称:淘客吧网络工作室)的交易明细,全部都是积分充值,一个月的总收入在几十元、一百元左右不等,没有一笔交易是通过案涉软件的售卖而获得的。
(五)林金胜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公证书》中的第12页显示案涉软件下载次数为357次、第26页案涉软件的下载次数显示为771次,该次数并不是下载次数,而是网页的刷新次数,而案涉软件的真实下载次数是在第12页、第26页显示下载次数的下方位置的“记录”标志里面。
综上,淘客吧工作室不应当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林金胜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
林金胜起诉请求:1.判令淘客吧工作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删除http://××/网页上的相关作品;
2.判令淘客吧工作室赔偿林金胜经济损失116263.71元;
3.判令淘客吧工作室赔偿林金胜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7188.88元(含公证费2000元、侵权产品购买费用118.88元,律师服务费5000元)。
事实与理由:林金胜为LightSNS系列源码程序的原始作者,包括但不限于LightSNS_1.5.204.1、LightSNS_1.6.21版本,前述程序均发表于由林金胜经营的个人网站××/,其对该源码程序享有全部著作权。
林金胜为LightSNS的设计研发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凭借其极致的用户体验和优质的售后服务,LightSNS已经成为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原创作品。
LightSNS是一款超级强大的社交系统,基于wordpress开发,安全稳定,包含多板块论坛、问答、VIP、充值、付费可见等一系列强大的轻社区系统、&轻论坛程序。
林金胜通过其个人网站对外公开销售LightSNS程序,销售价格分别为588元、788元。
自2016年首次问世,产品销量每年以极大的速度增长,累计销量已达一千逾件,创收近100万元。
LightSNS系列程序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深得相关从业者的一致好评,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和增值空间。
经林金胜调查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很多恶意复制、传播、倒卖其权利作品的行为。
淘客吧工作室在未经林金胜许可且未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在其网站首页https://××/的主要位置长时间推广宣传,且以较低价格公开发售LightSNS系列程序的复制品。
淘客吧工作室专门从事软件服务,应当对业内他人所有的软件作品谨慎使用,其在明知LightSNS系列程序系他人所有的情况下,仍然故意复制林金胜的权利作品并上传至互联网进行传播,侵害了林金胜对该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发行权。
原审法院查明以下事实:一、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情况。
林金胜提交了程序LightSNS_1.5.204.1的源代码。
其中,在style.css部分,前8行代码为ThemeName:LightSNS_1.5.204.1正式版ThemeURI:××Description:wordpress轻社交主题Version:LightSNS_1.5.204.1Author:JinsomAuthorURI:https://jinsom.cn。
在源代码的tag.php部分,源代码指令中大量出现了“jinsom”字样。
2019年5月4日,用户jinsom在LightSNS用户群上传了LightSNS_1.5.204.1软件压缩包。
二、淘客吧的被诉侵权情况。
2019年7月12日,林金胜的代理人邓红军来到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申请对其登陆“淘客吧”购买名称为LightSNS软件的过程及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在对电脑的清洁性进行检查后,邓红军使用QQ号34×××01登陆淘客吧。
邓红军在淘客吧充值30淘币购买并下载了名为LightSNS_1.6zip的软件,解压显示文件夹名称为LightSNS_1.5.204.1。
浏览LightSNS_1.5_205破解免费下载页面,下载LightSNS_1.5.204.1zip压缩文件,将文件解压保存。
浏览LightSNS_1.6.21破解免费下载页面,点击该网页中的“下载地址”名称中为“仅《年费会员》《永久会员》可见,请开通vip”的链接,进入“加入vip淘客吧”页面,选择“年费会员”,点击“立即开通”→“支付方式”选择“支付宝”,点击“立即支付”,显示支付成功→进入“用户组淘客吧”页面滚动查看,在“下载地址栏”中复制加群号码“482908883”→在QQ“找群”栏输入号群码“482908883”,显示“618淘宝0元购分享群”等待加入。
邓红军按照步骤截图保存电脑所显界面。
公证员陆某,4对邓红军登陆“淘客吧”购买“LightSNS”软件的过程进行了现场保全,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并将上述电脑截图照片、验证QQ手机截图、手机支付截图照片打印作为附件及刻录光碟一张。
附件第12页显示,在LIGHTSNS1.6zip的下载次数为357次,附件第26页显示,在LightSNS1.5.204.1(1).zip下方标明了下载次数为771次。
庭审中,林金胜运用第三方BEYONDCOMPARE4对比软件将权利软件的源代码与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进行比对,上述两个软件导入到代码对比工具中进行比对后,比对结果显示,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与权利软件的源代码完全相同。
三、原被告情况。
根据ICP/IP查询结果,林金胜系网站××的负责人,该备案/许可的审核通过时间为2016年9月23日。
淘客吧工作室成立于2017年11月10日,经营者为李昌勇,经营场所为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玉双路88号附101号,经营范围为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广告设计、网页设计、软件设计与开发、计算机网络技术咨询。
根据ICP/IP查询结果,网站××的主办单位为淘客吧工作室,该备案/许可的审核通过时间为2018年8月1日。
另查明,林金胜为制止侵权支出公证费2000元,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费用118.88元,律师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LightSNS_1.5.204.1程序源代码及打印件、上传程序的网页打印件、(2019)川国公证字第88448号公证书及附件、ICP/IP查询结果、当事人的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林金胜是否享有LightSNS_1.5.204.1程序的著作权虽然林金胜未举出著作权登记证书,由于源代码是编写程序时使用的一种指令化语言,构成了特定的表达方式,相当于涉及著作权的底稿。
在权利软件的源代码中大量出现了“jinsom”字样,以及林金胜的网址××,视为林金胜在软件上进行了署名行为。
关于淘客吧工作室辩称林金胜可以在公证保全时有足够的时间制作同样的程序代码的主张,庭审查明上述软件的首次发表时间是在2019年5月4日,早于被诉侵权软件的发表时间。
所以,林金胜应为LightSNS_1.5.204.1程序的著作权人。
(二)淘客吧工作室是否实施了侵害LightSNS_1.5.204.1著作权的行为林金胜的代理人邓红军在淘客吧充值Q币30淘币并下载了名为LightSNS_1.6zip的压缩文件,解压显示文件名称为LightSNS_1.5.204.1。
该软件的源代码与权利软件的源代码经比对,完全相同。
审理中,淘客吧工作室称自己不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且网站上有免责声明,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为,淘客吧工作室复制、发行权利软件,未尽到自身审慎的注意义务,不因此构成责任的免除。
因此,淘客吧工作室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了侵害LightSNS_1.5.204.1的侵权复制品,其行为构成对LightSNS_1.5.204.1复制权与发行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关于民事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本案中,侵权复制品的销售数量为1128次,权利软件的最低销售价格为588元,按照利润为80%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588×80%×1128=530611.2元,而本案中,林金胜仅主张116263.71元,具有事实和法律基础,应予以支持。
林金胜主张的合理开支7118.88元,系真实发生,亦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淘客吧工作室立即删除http://××网页上侵害原告林金胜的LightSNS_1.5.204.1著作权的侵权复制品;
二、淘客吧工作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林金胜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23382.59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769元,由淘客吧工作室负担。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淘客吧工作室向本院提交(2020)川国公证字第51311号公证书一份,拟证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下载次数并非实际下载次数,而是网页刷新次数。
林金胜对淘客吧工作室提交的证据质证后认为:对该公证书本身予以认可,对该公证书的内容均不予认可。
该公证发生于本案一审判决后5个月,淘客吧工作室完全有足够的时间按照自己的需要对淘客吧网站进行修改、删除,呈现出公证的内容。
淘客吧工作室在上诉状中称其对于每一位用户发布的每一篇帖子下面都附带有免责声明,提交的公证书帖子下也确实有免责声明,如(2020)川国公证字第51311号公证书第25-26页,但在林金胜对网站公证取证时帖子下却没有免责声明,见(2019)川国公证字第88448号公证书第12、26、33、38页,对比可发现,淘客吧工作室公证时已经对网站内容进行了修改。
因此,该公证书不能反映真实情况,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林金胜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三组证据:第一组,(2020)渝国证字第11368号公证书一份,拟证明用户QQ号码16×××89与淘客吧工作室提交的公证书第96页李昌勇的QQ号一致,该QQ用户为李昌勇;
李昌勇于2019年5月12日以588元的价格向林金胜购买了涉案软件程序;
李昌勇2019年5月25日将涉案程序放在https://www.tk6.com网站上倒卖。
该组证据整体证明李昌勇以588元价格从林金胜处购买了涉案软件程序并进行了倒卖,结合(2019)川国证字第88448号公证书第23页的内容,可以证明淘客吧网站上传涉案软件程序的人为淘客吧工作室。
第二组,(2020)渝国证字第11369号公证书一份,拟证明李昌勇2019年5月12日向林金胜支付宝转账588元购买涉案软件程序的事实。
第三组,公证费发票一份,拟证明林金胜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2000元。
淘客吧工作室对林金胜提交的证据质证后认为:对三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均不认可,认为不能达到林金胜的证明目的。
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能否作为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将根据全案事实综合予以认定。
本院二审另查明,16×××89的QQ号码的使用者曾于2019年5月12日以588元的价格向林金胜购买涉案软件程序,其当日提供给林金胜的付款详情显示“支付成功、588.00、收款方jinsom、付款方式广东省农村信……储蓄卡(1229)”等内容。
林金胜的支付宝账单信息显示在2019年5月12日有“*昌勇、+588.00、交易成功”等信息。
16×××89的QQ号码的使用者与林金胜在涉案软件程序买卖过程中的聊天记录显示有“有意思了、我需要倒卖、你没有看淘宝上多少价格、……转让、188问群里没有要、要不你我188”等内容。
淘客吧工作室提交的公证书显示,用户名为1311的用户,其Email为160×××@qq.com。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林金胜是否为涉案软件程序的著作权人;
(二)淘客吧工作室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涉案软件程序著作权的行为以及淘客吧工作室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一)林金胜是否为涉案软件程序的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同时,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本案中,林金胜提交了涉案软件程序的源代码,相当于计算机软件的相关文档。
经原审法院查明,该源代码显示:“ThemeName:LightSNS_1.5.204.1正式版ThemeURI:××Description:wordpress轻社交主题Version:LightSNS_1.5.204.1Author:JinsomAuthorURI:https://jinsom.cn。
”等内容。
同时,在源代码的tag.php部分,源代码指令中大量出现了“jinsom”字样。
2019年5月4日,用户jinsom在LightSNS用户群上传了LightSNS_1.5.204.1软件压缩包。
同时,根据ICP/IP查询结果,林金胜系网站××的负责人。
结合上述事实,可以视为林金胜在LightSNS_1.5.204.1软件上进行了署名,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林金胜为涉案软件程序的开发者和著作权人。
(二)淘客吧工作室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涉案软件程序著作权的行为以及淘客吧工作室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
本案中,淘客吧工作室上诉认为,其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案涉软件程序是注册名称为“淘客吧”的网站用户自行上传,淘客吧工作室对此并不知晓且不存在任何过错,其并不是案涉软件程序的著作权侵权人。
对此,本院认为,16×××89的QQ号码使用者曾于2019年5月12日以588元的价格向林金胜购买了涉案软件程序,其当日提供给林金胜的付款详情显示“支付成功、588.00、收款方jinsom、付款方式广东省农村信……储蓄卡(1229)”等内容,结合2019年5月12日林金胜的支付宝账单信息显示的“*昌勇、+588.00、交易成功”及李昌勇是淘客吧工作室的实际经营者等事实,可以判定通过16×××89的QQ号码购买涉案软件并支付588元费用的人就是李昌勇,符合高度盖然性标准。
同时,根据16×××89的QQ号码的使用者与林金胜在涉案软件程序买卖过程中的聊天记录显示有“有意思了、我需要倒卖、你没有看淘宝上多少价格、……转让、188问群里没有要、要不你我188”等内容,再结合(2019)川国公证字第88448号公证书显示的“……人民币588啊……在群里甩卖这主题,188甩了半天没有人买……”等网络平台内容,可以认定该网络平台用户的使用者就是李昌勇。
因此,李昌勇作为淘客吧工作室的经营者,实施了侵害他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淘客吧工作室应当承担责任。
关于原审法院判决淘客吧工作室赔偿林金胜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23382.59元是否合理的问题。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侵权复制品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利润率等因素在计算额度以内支持林金胜的赔偿请求和合理开支并无不当。
淘客吧工作室上诉认为网页上显示的下载次数不真实。
对此,本院认为,公证书记载的淘客吧工作室网页上显示的内容是淘客吧工作室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网页内容,记载的下载次数是淘客吧工作室在管理网站过程中确认并对外发布的内容,原审法院据此判定赔偿额并无不当,淘客吧工作室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淘客吧工作室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8元,由成华区淘客吧网络工作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晓阳审 判 员 傅 蕾审 判 员 何 隽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清启书 记 员 尹明琦裁判要点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211号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张晓阳审判员:傅蕾、何隽法官助理:刘清启书记员:尹明琦裁判日期2020年12月7日关键词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
网络平台经营者;
个体工商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华区淘客吧网络工作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金胜。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一、成华区淘客吧网络工作室立即删除http://www.tkb6.com网页上侵害林金胜的LightSNS_1.5.204.1著作权的侵权复制品;
二、成华区淘客吧网络工作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林金胜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23382.59元。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法律问题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认定;
侵害计算机软件行为。
裁判观点1.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实施的侵权行为,由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承担。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