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2知民初141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港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翠,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森,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城区开发区文龙水暖经销处,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豪德贸易广场北区东一街1号。
经营者:胡衍家。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城区开发区文龙水暖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翠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ZL20112020××××.9“开关节流注水陶瓷阀片组件及装有该组件的冷热水恒温阀”专利权的恒温阀;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开关节流注水陶瓷阀片组件及装有该组件的冷热水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201120202856.9,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6月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7月4日。
该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为:1.一种开关节流注水陶瓷阀片组件,包括一个定片(2)和一个动片(3),动片(3)可在定片(2)上沿其轴心转动,定片(2)上有四个通孔(A、B、C、D),他们分别为冷、热水的进、出口,动片(3)上设有两个凹腔(E、F),其特征在于:定片(2)上四个通孔(A、B、C、D)在圆周方向上两两靠近,形成两组,并以圆心相对称,动片(3)上的两个凹腔(E、F)形状相同且以圆心相对称,动片(3)与定片(2)相合且沿其轴心转动时,动片(3)上每个凹腔可将定片(2)上每组的两个通孔同时连通或断开,以实现冷热水的双开关和双节流。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开关节流注水陶瓷阀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长条状凹槽(G)设置在定片(2)上的两组通孔中间,凹腔(E、F)和凹槽(G)相连通时实现注水。
2015年4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该专利权利要求4具备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
被告制造、销售的恒温阀,其陶瓷阀片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且完全相同,已覆盖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4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原告专利,侵犯了原告专利权,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
2、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年费交纳收据;
3、专利登记簿副本;
4、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
5、被告企业信息、2019年度报告;
6、(2018)厦证内字第2714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
被告未质证。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未举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认定的证据,查明事实如下:2012年7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号ZL20112020××××.9、名称为“开关节流注水陶瓷阀片组件及装有该组件的冷热水恒温阀”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6月2日,专利权人为崔荀。
2016年5月12日,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该专利权利要求内容如下:1.一种开关节流注水陶瓷阀片组件,包括一个定片和一个动片,动片可在定片上沿其轴心转动,定片上有四个通孔(A、B、C、D),它们分别为冷、热水的进、出口,动片上设有两个凹腔(E、F),其特征在于:定片上四个通孔在圆周方向上两两靠近,形成两组,并以圆心相对称,动片上的两个凹腔形状相同且以圆心相对称,动片与定片相合且沿其轴心转动时,动片上每个凹腔可将定片上每组的两个通孔同时连通或断开,以实现冷热水的双开关和双节流。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开关节流注水陶瓷阀片组件,其特征在于:在动片上的两个凹腔之间设有一长条状凹槽(G),当动片旋转到一定位置时,该长条状凹槽可以将定片上四个通孔中以圆心相对称的两个通孔相互连通,以实现注水。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开关节流注水陶瓷阀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长条状凹槽设置在动片上的两个凹腔中间的背面位置,且在凹槽的两端各开设一个通孔,当动片旋转到一定位置时,该长条状凹槽可以将定片上四个通孔中以圆心相对称的两个通孔相互连通,以实现注水。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开关节流注水陶瓷阀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长条状凹槽设置在定片上的两组通孔中间,凹腔和凹槽相连通时实现注水。
5.一种冷热水恒温阀,包括阀体、密封垫、拨盘、压盖、拨杆、和设置于拨盘与密封垫之间的陶瓷阀片组件,以及设置于阀体底部混合腔内的由调温螺套、出水螺套、热敏元件组件、偏置弹簧、调温阀头、调温螺杆、安全弹簧组件、调温滑套、滑套密封圈、密封圈、挡圈组成的普通恒温阀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陶瓷阀片组件是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陶瓷阀片组件。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冷热水恒温阀,其特征在于:陶瓷阀片组件与恒温阀芯设置在同一个阀体的上下腔内。
7.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冷热水恒温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是分体式的,即陶瓷阀片组件设置在阀体内,而阀体之外,再设置一包容恒温阀芯的恒温阀体,阀体的冷、热出水通道与包容恒温阀芯的冷、热进水通道分别连通。
本案中,原告主张以权利要求4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2015年4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权利要求1、5、7(当权利要求5包括权利要求1所述的陶瓷阀片组件时)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权利要求2-4、5-7(当权利要求5包括权利要求2或3或4所述的陶瓷阀片组件时)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7年10月24日,原告的委托购买人谢洪银与厦门市公证处公证员翁某及公证辅助人员严玉英来到山东省潍坊市豪德贸易广场标示为“文龙水暖”的商铺,谢洪银以普通消费者身份现金购买了恒温阀一个(总价45元),该商铺现场开具收款收据一张,谢洪银同时从该商铺取得名片一张。
公证人员对该场所门面外观进行了拍照。
2018年1月24日,厦门市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出具(2018)厦证内字第2714号公证书。
公证书所附商铺照片显示“文龙水暖”的地址为豪德贸易广场东一街1号,公证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为恒温阀。
庭审中,原告当庭将被诉侵权产品拆解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进行比对,二者构成相同。
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被告的侵权行为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被告潍城区开发区文龙水暖经销处系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05年12月14日,经营范围为销售水暖器材、管材管件、五金建材等。
本院认为,原告系专利号ZL20112020××××.9、名称为“开关节流注水陶瓷阀片组件及装有该组件的冷热水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在有效期内,原告享有的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其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中,原告主张以权利要求4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因权利要求4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本院认为涉案专利包含以下五个技术特征:1、开关节流注水陶瓷阀片组件包括一个定片和一个动片,动片可在定片上沿其轴心转动;
2、定片上有四个通孔,他们分别为冷、热水的进、出口,四个通孔在圆周方向上两两靠近,形成两组,并以圆心相对称;
3、动片上设有两个凹腔,两个凹腔形状相同且以圆心相对称;
4、动片与定片相合且沿其轴心转动时,动片上每个凹腔可将定片上每组的两个通孔同时连通或断开,以实现冷热水的双开关和双节流;
5、定片上的两组通孔中间设置长条状凹槽,凹腔和凹槽相连通时实现注水。
经庭审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上述专利技术特征相同,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系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
原告公证购买涉案侵权产品的店铺的地址与被告工商登记的经营场所相同,故本院认定涉案侵权产品由被告销售。
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因侵权遭受的损失,也未能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本案也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作为参考,本院综合本案案情,根据涉案专利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恶意程度、被告实施的销售行为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潍城区开发区文龙水暖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ZL201120202856.9、“开关节流注水陶瓷阀片组件及装有该组件的冷热水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潍城区开发区文龙水暖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三、驳回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负担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