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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启创塑料制品厂、龙门县佳茂聚氨酯橡胶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721号
案件名称平阳县启创塑料制品厂、龙门县佳茂聚氨酯橡胶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平阳县启创塑料制品厂;龙门县佳茂聚氨酯橡胶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7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阳县启创塑料制品厂。

经营场所: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郑楼工业礼品园区温州群川实业有限公司一楼。

经营者:林海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门县佳茂聚氨酯橡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永汉镇马星村。

法定代表人:翁翠梅,该公司董事。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珊珊,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阳县启创塑料制品厂因与被上诉人龙门县佳茂聚氨酯橡胶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平阳县启创塑料制品厂于2020年12月15日以其已与龙门县佳茂聚氨酯橡胶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平阳县启创塑料制品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阳县启创塑料制品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平阳县启创塑料制品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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