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36553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东棠聚美鞋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达善大街54号一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WWFD87。
责任人:戴仲光。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东棠聚美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