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赛格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夏城南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高禄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正忠,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微,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五洲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赖国贵,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李大华,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成,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辉,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军,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婕,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赛格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风动力公司)、原审被告李大华、徐辉专利权权属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10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赛格威公司上诉称,春风动力公司已向赛格威公司及员工提起了包括本案在内共计24起知识产权类诉讼。
基于赛格威公司与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九号机器人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的事实,该24起案件并非简单的技术争议,而是两家上市企业在全地形车这一新车型领域的领先地位之争,该24起案件将在江苏省至全国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第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作为具有重大影响的系列知识产权案之一,应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春风动力公司未作答辩。
李大华、徐辉未作意见陈述。
本院经审查确认,本案为专利权权属纠纷。
赛格威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为本案为24起系列纠纷案件之一,该24起案件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因本案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四条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所涉案件类型除外。
”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不适用于本案,赛格威公司依据该司法解释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赛格威公司对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江苏省辖区人民法院管辖不持异议。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确认原审法院作为赛格威公司住所地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合法适当。
综上,赛格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燕如审 判 员 刘晓梅审 判 员 詹靖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毛 涵书 记 员 谭秀娇裁判要点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01号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合议庭审判长:徐燕如审判员:刘晓梅、詹靖康法官助理:毛涵书记员:谭秀娇裁判日期2020年12月17日关键词实用新型专利;
权属纠纷;
级别管辖涉案专利跨骑式全地形车及其脚踏支架组件和前脚踏支架(专利号:ZL201920822569.4)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赛格威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大华原审被告:徐辉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赛格威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法律问题级别管辖裁判观点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