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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保定大钟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6知民初7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保定大钟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保定大钟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6知民初7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刘辉,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大钟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通兴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鸿泰,定兴县城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保定大钟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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