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6知民初7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刘辉,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大钟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通兴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鸿泰,定兴县城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保定大钟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