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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白沟新城侠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6知民初345号
案件名称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白沟新城侠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白沟新城侠汉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冀06知民初345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宾,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侠汉超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新城京白路007号。

经营者:钟龙贵。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箭牌家居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侠汉超市(以下简称侠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箭牌家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宾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侠汉超市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箭牌家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2862502号、第12862513号、第13543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拥有第12862502号、第12862513号、第13543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均为第11类的座便器、坐便器、抽水马桶等。

案涉三个商标已经具有非常广泛的知名度,产品亦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具有高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占有率。

近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上,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遂用时间戳进行证据保全取证。

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益,极大伤害了原告的商誉,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侠汉超市未到庭,亦未作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14日,顺德市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注册了“ARROW”商标(注册证号:第1354310号),有效期限自2000年1月14日至2010年1月13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即座便器、抽水马桶、澡盆、洗澡盆、盥洗盆(卫生设备件)、小便池(卫生设施)、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便桶、坐浴澡盆。

2004年7月2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第1354310号商标变更注册人为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

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1月13日。

2014年12月21日,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注册了“箭牌卫浴瓷砖”商标(“卫浴”、“瓷砖”放弃专用权,注册证号:第12862502号),有效期限自2014年12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1类:水管龙头、进水装置、地漏、抽水马桶、小便池(卫生设施)、坐便器、水按摩洗浴设备、浴室装置、卫生设备用水管、水分配设备。

2015年1月21日,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注册了“ARROW箭牌卫浴瓷砖”商标(“卫浴”、“瓷砖”放弃专用权,注册证号:第12862513号),有效期限自2015年1月21日至2025年1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1类:水管龙头、进水装置、地漏、抽水马桶、小便池(卫生设施)、坐便器、水按摩洗浴设备、浴室装置、卫生设备用水管、水分配设备。

上述商标于2017年1月6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名称为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0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变更注册人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2月29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变更注册人为原告箭牌家居公司。

2008年3月5日,国家商标局认定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使用在第11类坐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被告店铺网页截图,证据显示,原告两次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的方式对被告经营的淘宝网络店铺进行取证,第一次取证时间为2019年8月25日,在被告经营的网店“畅想建材”中,销售数款名称为“箭牌卫浴马桶”的陶瓷坐便器,且在其售出的坐便器水箱处,贴有“ARROW箭牌卫浴”字样的标识;

第二次取证时间为2020年5月11日,在被告经营的网店“畅想智能卫浴专家”中,仍在销售品牌为“箭牌卫浴马桶”、“ARROW/箭牌”的陶瓷坐便器,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显示,该网店的经营者为被告侠汉超市,被告的工商信息显示被告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钟龙贵,注册日期为2018年11月21日,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原告主张被告所售商品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

上述事实,有第1354310号、12862502号、第12862513号商标注册证、国家商标局商标驰字[2008]第7号《关于认定“ARROW”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被告店铺网页截图、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公司系第1354310号、12862502号、第12862513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以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均为第11类,且在注册有效期限内。

故原告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侠汉超市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陶瓷坐便器上使用了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相同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从而造成混淆,被告未能举证证实其销售的商品为原告或原告授权的其他厂家所生产,亦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故应认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害商标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问题。

被告不能证明其所销售的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等,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声誉、被告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范围及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整。

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保定白沟新城侠汉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2862502号、第12862513号、第13543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保定白沟新城侠汉超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

三、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保定白沟新城侠汉超市负担70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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