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145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良,男,1997年12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张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1年4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