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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张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3民初145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张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张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145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良,男,1997年12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张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1年4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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