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6民初111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耀,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山海副食商店,住,住所地天津大港油田幸福市场/div>经营者:程传河。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山海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3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