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民初377号 原告:南京美生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
法定代表人:严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明,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凯瑞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南主楼******iv> 法定代表人:潘晓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化,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瀚捷,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美生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凯瑞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美生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美生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