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04刑初1001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灵灵,女,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现住安徽省利辛县。
2018年4月27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凊,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熊百祥,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屈金凤,女,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现住四川省仁寿县。
2018年4月27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朋军,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住河南省鲁山县。
2018年4月27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贤龙,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住河南省鲁山县。
2018年4月27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鹏飞,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住河南省鲁山县。
2018年4月27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灿,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住河南省鲁山县。
2018年4月27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真真,女,199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住河南省鲁山县。
2018年4月27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艳玲,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住河南省鲁山县。
2018年4月27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久存,女,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住河南省鲁山县。
2018年4月27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8]930号起诉书、成锦检公诉刑变诉[2018]8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郭灵灵、屈金凤、杨朋军、赵贤龙、杨鹏飞、崔灿、贾真真、赵艳玲、刘久存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沁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灵灵及其辩护人李凊、熊百祥,被告人屈金凤、被告人杨朋军、被告人赵贤龙、被告人杨鹏飞、被告人崔灿、被告人贾真真、被告人赵艳玲、被告人刘久存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起,被告人郭灵灵通过网络购入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香水,采用在成都市锦江区春盐商圈各大商场周边摆设流动摊位的方式进行销售。
2018年2月21日以来,被告人郭灵灵先后雇佣被告人屈金凤、杨朋军、杨鹏飞、赵贤龙、刘久存、崔灿、贾真真、赵艳玲及杨某1、杨某2(均另案处理)等10人,采用分组在商场周边摆花车,以商场撤柜低价销售为手段,销售假冒的“香奈儿”、“迪奥”、“古某”等注册商标的香水。
其中女性员工负责销售香水,男性员工负责开车、搬运花车、香水以及提防城管等工作。
截至案发,销售金额共计1232570元。
其中屈金凤销售327800元、提成23000元,杨朋军销售384050元、提成34700元,杨鹏飞销售329550元、提成29500元,崔灿销售471620元、提成30100元,赵艳玲销售315220元、提成21150元,贾真真销售305650元、提成20400元,赵贤龙销售202950元、提成15300元,刘久存销售204300元、提成10750元。
2018年4月26日,成都市锦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郭灵灵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暂住地附近将被告人郭灵灵、屈金凤、杨朋军、杨鹏飞、赵贤龙、刘久存、崔灿、贾真真、赵艳玲挡获,在暂住地房间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香水共计1158瓶,其中857瓶系待销售商品,货值金额共计171400元,同时查获香奈儿中文标签15600个、迪奥中文标签35700个、古某中文标签1000个、香水外包装袋7000个、移动广告牌4个、购物推车1辆。
现场起获、查获物品均已扣押在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的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灵灵、屈金凤、杨朋军、赵贤龙、杨鹏飞、崔灿、贾真真、赵艳玲、刘久存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郭灵灵、屈金凤、杨朋军、杨鹏飞、崔灿、贾真真、赵艳玲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赵贤龙、刘久存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郭灵灵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灵灵、屈金凤、杨朋军、赵贤龙、杨鹏飞、崔灿、贾真真、赵艳玲、刘久存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郭灵灵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郭灵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灵灵主观恶性小,是偶犯,在此之前,没有前科,是初犯,应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郭灵灵平时表现良好,安徽省利辛县公安局中疃派出所和安徽省利辛县中疃镇狮沟社区居委会均出具对被告人郭灵灵表现良好的证明材料,且被告人郭灵灵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和照顾,望考虑实际情况,尽量予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郭灵灵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时间很短,未造成进一步的社会危害性,望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郭灵灵适用缓刑,以体现我国刑法惩罚与挽救犯罪分子相结合的刑事法律政策。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起,被告人郭灵灵通过网络购入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香水,采用在成都市锦江区春盐商圈各大商场周边摆设流动摊位的方式进行销售。
2018年2月21日以来,被告人郭灵灵先后雇佣被告人屈金凤、杨朋军、杨鹏飞、赵贤龙、刘久存、崔灿、贾真真、赵艳玲及杨某1、杨某2(均另案处理)等10人,采用分组在商场周边摆花车,以商场撤柜低价销售为手段,销售假冒的“香奈儿”、“迪奥”、“古某”等注册商标的香水。
其中女性员工负责销售香水,男性员工负责开车、搬运花车、香水以及提防城管等工作。
截至案发,销售金额共计1232570元。
其中屈金凤销售327800元、提成23000元,杨朋军销售384050元、提成34700元,杨鹏飞销售329550元、提成29500元,崔灿销售471620元、提成30100元,赵艳玲销售315220元、提成21150元,贾真真销售305650元、提成20400元,赵贤龙销售202950元、提成15300元,刘久存销售204300元、提成10750元。
2018年4月26日,成都市锦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郭灵灵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暂住地附近将被告人郭灵灵、屈金凤、杨朋军、杨鹏飞、赵贤龙、刘久存、崔灿、贾真真、赵艳玲挡获,在暂住地房间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香水共计1158瓶,其中857瓶系待销售商品,按照商品标价计算,货值金额共计171400元,同时查获香奈儿中文标签15600个、迪奥中文标签35700个、古某中文标签1000个、香水外包装袋7000个、移动广告牌4个、购物推车1辆。
现场起获、查获物品均已扣押在案。
2019年1月4日,安徽省利辛县公安局中疃派出所出具《犯罪记录说明》,证实被告人郭灵灵经常居住地为安徽省利辛县中疃镇狮沟社区郭庄43户。
2019年1月8日,安徽省利辛县中疃镇狮沟社区居委会出具《社区矫正证明书》,表示愿意接纳被告人郭灵灵在社区矫正。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郭灵灵向本院交出违法所得一百二十万元,预缴纳罚金六十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灵灵、屈金凤、杨朋军、杨鹏飞、赵贤龙、刘久存、崔灿、贾真真、赵艳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且有经庭审控辩双方举证及质证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鉴定书、情况说明、账本、扣押决定书及笔录、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财物保管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杨某1的证言、杨某2的证言、郭灵灵的供述、杨鹏飞的供述、刘久存的供述、赵贤龙的供述、屈金凤的供述、崔灿的供述、贾真真的供述、赵艳玲的供述、杨朋军的供述、社区矫正证明、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票据。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本案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金额。
被告人郭灵灵记录每天销售额的账本记录了销售商品的销售价格,其销售价格与对应的注册商标商品的市场价格相差悬殊,被告人郭灵灵并不能提供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凭证,且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郭灵灵、屈金凤、杨朋军、赵贤龙、杨鹏飞、崔灿、贾真真、赵艳玲、刘久存多次供述及销售人员杨某1及杨某2的证人证言,均较为稳定的供述所销售的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故能够认定账本上记录的已销售的注册商标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已销售商品有现金、刷卡、微信和支付宝四种付款方式,且有银行流水单相印证,结合被告人郭灵灵、屈金凤、杨朋军、赵贤龙、杨鹏飞、崔灿、贾真真、赵艳玲、刘久存的供述及销售人员杨某1的及杨某2的证言,足以认定账本上记录的销售价格为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故本院认定被告人郭灵灵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为1232570元、被告人屈金凤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为327800元、被告人杨朋军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为384050元、被告人杨鹏飞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为329550元、被告人崔灿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为471620元、被告人赵艳玲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为315220元、被告人贾真真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为305650元、被告人赵贤龙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为202950元、被告人刘久存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为204300元。
本案中,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1158瓶的商品,其中857瓶系待销售商品,按照商品标价计算,货值金额共计171400元。
被告人郭灵灵、屈金凤、杨朋军、赵贤龙、杨鹏飞、崔灿、贾真真、赵艳玲、刘久存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郭灵灵、屈金凤、杨朋军、杨鹏飞、崔灿、贾真真、赵艳玲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赵贤龙、刘久存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郭灵灵、屈金凤、杨朋军、赵贤龙、杨鹏飞、崔灿、贾真真、赵艳玲、刘久存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灵灵在共同犯罪中提出犯意,并在实施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屈金凤、杨朋军、赵贤龙、杨鹏飞、崔灿、贾真真、赵艳玲、刘久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郭灵灵、屈金凤、杨朋军、赵贤龙、杨鹏飞、崔灿、贾真真、赵艳玲、刘久存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郭灵灵主动交出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安徽省利辛县公安局中疃派出所和安徽省利辛县中疃镇狮沟社区居委会均出具对被告人郭灵灵表现良好的证明材料,被告人屈金凤、杨朋军、赵贤龙、杨鹏飞、崔灿、贾真真、赵艳玲、刘久存采用分组分工摆花车的方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销售金额单独提成,其中被告人屈金凤提成金额23000元、被告人杨朋军提成金额34700元、被告人杨鹏飞提成金额29500元、被告人崔灿提成金额30100元、被告人赵艳玲提成金额21150元、被告人贾真真提成金额20400元、被告人赵贤龙提成金额15300元、被告人刘久存提成金额10750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屈金凤、杨朋军、赵贤龙、杨鹏飞、崔灿、贾真真、赵艳玲、刘久存主动缴纳罚金,故被告人郭灵灵、屈金凤、杨朋军、赵贤龙、杨鹏飞、崔灿、贾真真、赵艳玲、刘久存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灵灵、屈金凤、杨朋军、赵贤龙、杨鹏飞、崔灿、贾真真、赵艳玲、刘久存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本院在量刑时将综合考虑。
关于被告人郭灵灵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灵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且属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了保护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灵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六十万元);
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灵灵主动退交的违法所得一百二十万元扣押在案,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一百二十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屈金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万元);
四、被告人杨朋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万元);
五、被告人杨鹏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万五千元);
六、被告人赵贤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一万元);
七、被告人刘久存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一万元);
八、被告人崔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万五千元);
九、被告人贾真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一万五千元);
十、被告人赵艳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一万六千元);
十一、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前述物品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玉佳 人民陪审员 雷 莉 人民陪审员 李福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国川 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规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