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3847号之二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尹,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
负责人:吴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受理后,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