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民初34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冈县青冈镇和盛久久丫王店,住所地黑龙江省青冈县青冈镇人民街卫生局楼1层东1门。
经营者:顾金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昌才,男,汉族,1978年10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该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永生,男,汉族,1975年2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青冈县,系顾金凤爱人。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冈县青冈镇和盛久久丫王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