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21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城阳区聚客鑫超市。
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经营者:段玉红。
上诉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城阳区聚客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城阳区聚客鑫超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本院认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城阳区聚客鑫超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城阳区聚客鑫超市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
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上诉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4.5元,由城阳区聚客鑫超市负担2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