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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丽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782刑初2543号
案件名称马丽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丽萍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782刑初2543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丽萍,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洪湖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骆佼佼,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8]2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丽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晓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丽萍及其辩护人骆佼佼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开始至2011年5月,被告人马丽萍伙同其丈夫李某1(已判决)在义乌市下朱小区租房经营淘宝网店和拍拍网店时,为了非法获取利润,由其丈夫李某1先后从广东中山、义乌易天打火机商行的夏某(已判决)、义乌葵花打火机商行的陈某1、金某夫妇(均已判决)处大量购进标注假冒“ZIPPO”注册商标(商标证号为第4335429号、第4335413号、第8397121号)的成品打火机及专用油、火石、皮套、包装盒等打火机配件,利用在淘宝网上注册的“至尊礼品商行”网店,“至尊bei”旺旺号及被告人马丽萍身份证注册的支付宝MLP×××@163.com账号在网上大量销售。

被告人马丽萍从2011年上半年以来,在明知其丈夫李某1在网店上销售假冒“ZIPPO”注册商标打火机及配件的情况下,仍帮助其丈夫李某1在网店上接受客户的订单、打包、填写发货快递单发货等,将假冒打火机及配件发货销售给客户。

李某1经营的网店在2011年3月至同年5月30日期间,使用马丽萍身份证注册的支付宝MLP×××@163.com账号销售标注假冒“ZIPP0”商标的成品打火机及配件的销售金额达314525元人民币(已扣除邮费59640元)。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丽萍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情况说明、支付宝交易明细、说明、诊断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淘宝网交易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快递单复印件、网店客户评价资料、银行流水、扣押物品代为保管清单、扣押物品代为保管证明、义乌市工商局查扣物品临时清单、投诉书、营业执照、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淘宝网站截屏图片、价格证明、价格表、刑事判决、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证人李某1、马某、李某2、陈某1、金小装夏某、魏某、贾某、陈某2、叶某的证言,被告人马丽萍的供述,鉴定证明,辨认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丽萍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马丽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丽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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